应然与实然:法官知识培养路径的反思/丁宇翔(2)
但法学教育本身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传授了学生法律论理知识的同时,却没有很好地训练学生组织、整合、调配这些知识的知识,典型表现如法律方法论、模拟法庭等课程,在法学院基本是选修课或者干脆没有。
所以,从法学院训练所得的学院派纯粹理性,还需要被态度更为务实和立场更为中庸的实务派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去中和。这一任务自然要通过对法官的在职继续教育来完成,但是,习惯于照搬法学院教育模式的法官在职教育训练也同样存在不少问题。虽然国家法官学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改革尝试,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生活经验累积对法官知识的培养
司法审判除了需要法理知识外,还需要经验法则,即我们日常所说的“常识”和“情理”。在特定案件审判中,常识是必须知识。比如,正是基于“父母爱自己的小孩要胜于别人”这一常识,所罗门国王才通过“将婴儿劈为两半,各得其一”的诈术,将婴儿判归宁愿放弃婴儿,而不愿将婴儿劈为两半的妇女。所罗门国王所用的这一常识,并不是从书本上学到的,而是大家在生活中逐渐悟到的。而这些常识的获得,需要有特定的生活经历,如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结过婚的法官,在对离婚案件的审判中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准确的把握。
经验法则的另外一个内容是“情理”,在中国司法语境下,也可以等同于社情民意、主流价值观念。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大学生阿洛与老法官老冯在处理“猪拱罐罐山案件”中的不同做法及由此产生的截然相反的后果,可以凸显出中国语境下法官掌握“社情民意”的极端重要性。而社情民意的掌握,同样需要法官丰富的人生经历。
由此可见,作为法官知识的经验法则必须通过丰富的人生阅历而获得,年龄越长,经历的世事越多,经验法则就越丰富,解决纠纷时也更容易让当事人信服。但实践中受“干部年轻化”观念的影响,越来越多“不谙世事”的年轻人被推上审判岗位,少年老成地履行着承载神圣使命的审判职权,在面对已经有丰富生活经验的当事人时,这样的法官是否太过“青涩”了呢?
审判经验累积对法官知识的培养
司法在减少社会压力方面的定纷止争功能,有赖于法官群体纠纷解决能力的不断提升,这就必然要求司法技艺的获得、娴熟并炉火纯青。
技艺体现在司法的全过程中,对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的剪裁,对庭审的控制和引导,调解、判决时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衡平、判决之后的服判息诉工作,都需要司法技艺和其他法律知识的结合,而这些过程本身又使司法技艺得到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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