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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与实然:法官知识培养路径的反思/丁宇翔(3)

司法技艺的这种生成和发展过程,决定了这种法官知识具有极强的个人色彩,因为每个人在这种参与性实践和自身的实践中的体悟是不同的,因之而形成的司法技艺也是不同的。

在此意义上,司法技艺是一种个体性的知识。比如,“农场主最了解他的土地的性状以及他所蓄养的牲畜的特点和需要;……这些知识只是为他所支配,充其量部分为其同事所支配。知识的这种分散化甚至还由于社会的分工组织而得到强化:没有一个人能够支配比如需要用来生产一个面包的全部知识。”

也因此,司法技艺这种个体性知识的养成成本非常高昂,它是长时间的反复实践造就的。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对这种知识非常珍视。而现实中的“干部年轻化”和法官过早退休却漠视了这种昂贵知识价值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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