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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方式漫谈/舒意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理念无疑发挥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法官要学会用正确的司法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并逐渐形成法官的思维方式,一种职业理性思维。其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官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甚至比法律知识、司法技能等更为重要。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思维是也是特定的、抽象的,这是一个职业群体的特有的职业思考方式链条和裁判方法、裁判技术与裁判逻辑体系。法官的思维也是具体的,这种思维的展开需要具体的法官来显现,具体的案件与裁判承载。法官思维的抽象是因为其作为职业思维概括,法官思维的具体是因为其与其他思维方式甚至是其他职业法律人思维方式的一种比较。有了明晰的比对,不仅容易发现和把握住法官的思维所具有的特质,亦有助于这种职业思维的发现、训练及形成构建。

相比于普通人的思维,法官的思维表现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通过一种思维的比对,我们发现法律人的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体现出来的是法律逻辑与法律理性;而普通人一般的思维方法应该是日常思维,展示的是一种日常逻辑与生活理性。日常逻辑与法律逻辑会有所重叠,比如其会遵守所有思维方式所共通的原理和准则,但更多的是差异和分道扬镳。既然法官的思维所凸显的是一种职业化的思考方式,就必然与日常思维有所区分。概括起来法律人的思维应当是根据法律而思考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法律优先于道德的适用、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证据优先原则等。如若按照美国总统林肯的看法,法律是最低限度和裸露的道德。如此法律只是道德的一部分,而不与道德完全重合;那么法律人的思维就很可能会排斥道德的适用。比如一个行为可能在道德上是合理的,但只要法律规定其为非法或者是犯罪,这个行为在法官看来就不可按照道德的角度来观察和判断,而是适用法律认定为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因为法律很可能是道德的一部分萃取甚至是与道德有所冲突和出入的。按照平常人的理解,比如大义灭亲,私自“为民除害”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也许是正当的,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被杀害者再恶贯满盈也不许可这种犯罪行为。再比如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即要求程序优先原则。程序优先要求一个实体权利没有程序的保护则很可能丧失和消灭,一个证据的取得程序违法就要被法庭所排除而不被采信。比如经过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即使这种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但因为其程序的瑕疵和违法而不应当被法官所采信。可能一般人的日常思维,只要是客观、真实的就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证据来裁判而不管其程序的瑕疵乃至违法与否。程序正当和优先原则是日常人的思维所难以理解的。另外证据优先原则亦是如此,证据优先原则要求一个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认定和证明(当然其他如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这种法律的特殊制度安排而产生的例外情形,在此暂且不讨论)才能为法庭所信赖,被法官所采信。一个自然事实自身再客观、再真实,没有证据的辅助和证明,其就不可自然而然地转化为法律的事实。因为自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是不同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亦不是完全重叠的。法律优先于道德、程序优先于实体或程序正当这些原则是法律人思维的重要侧面,通过这些侧面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法律人思维具有一般人日常思维所不具备的思维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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