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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方式漫谈/舒意(2)

相比于法学家、立法者的思维,法官的思维表现为一种执法者的思维。法官的思维迥异于法学家的思维。可能对于同一个法律问题,法学界因为自身的立场、知识结构、学派等而有不同的看法。即在法律理论上,对于同样一个法律问题的,不同的法学家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理论上的百花齐放和争鸣亦有助于我们接近真理的边缘,法学家可以就同一法律问题在理论上进行研磨、辨析或发表自己的不同看法。但法官的思维却绝对不允许如此,因为法官的思维只是一种执法者的思维。法律是什么,法官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遵照执行,而不许有太多自己独立的见解,起码法官不可背离现行法的规定进行另外的思考。在严格法治的框架下,只要现行法律有明确条文规定就必须被法官所适用,法律也不容许有太多的发挥空间而是被严格执行和适用。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律是沉默的法官,而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赋予了法官的内容和意义,而法官给予了法律的生命和存在。当然或许不同的法官因为各自出身、职业训练和知识背景等因素导致的差异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会有所差异,对于同一个案件也不可能完全做到同案同判。因为司法裁判所体现出来的事实判断、法律选择均带有主观性而必然会有所差异。即使不同法官的裁判有所差异,但毕竟还是依然严格围绕法律来判断的,而不可能脱离现行法的相关规定。不然我们的行为是无法预期的,我们的行为随时可能被认定违法甚至犯罪。同理,立法者可以针对现行法作出批评、反思、修改和完善,但作为严格适用现行法的执法者的法官却不可。因为法官的基本职责和最高使命便是严格遵守和执行现行法的规定而非其他。法官不能对现行法进行随意的批评、修改和背弃,因为这是立法者的权限,作为执法者、司法者的法官,其核心的义务和使命应当是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和准确执行。当然这也不完全是绝对的,并非所有恶法法官都必须准确无误地执行。如此,我们会陷入概念法学和机械主义的可怕误区。法官认为现行法是严重的恶法或者现行法对于现有案件完全空白,法官可以模仿立法者对现有恶法排除适用并进行法律创制。但这毕竟是个案而非普遍与常态。

相比于审判席上的律师、检察官等其他职业法律人,法官的思维表现为一种居中裁判的思维。居中是一场立场和身份的定位,裁判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这种居中裁判的特殊身份和使命决定了法官的思维与检察官、律师等其他职业法律人的思维是不同的。因为居中,所以法官不能先入为主或带有立场陷阱去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法官的内心应当是思维的自由场。因为是一种裁判或判断,法官除了控制和驾驭好法庭的节奏与秩序,除此之外必须尽量保持沉默。法官要善于听取法庭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而非参与、搅和到法庭双方的激烈辩论当中来。法官不能像律师一样滔滔不绝,口若悬河。相比检察官、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人,法官思维的根本特质表现为其思维的中立性。法官的思考起点居于控辩审等腰三角结构的顶端并居中裁判,中立意味着法官并非是一个眼里常含泪水的诗人,对犯罪嫌疑人有先入为主的偏见或者对被告形成预设的立场陷阱。虽然善良是法官所具备的基本操行,但这种善良与同情之心不可渲染到法庭,因为法庭上法官的判断只能居于可证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条文。即使被告人恶贯满盈,但只要法律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就不能基于自己的道德冲动和情感判断将其定罪。法官不能像检察官一样控诉犯罪嫌疑人的种种罪行。即使检察官控诉属实,其依然不可偏听其一面之词,而是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控辩。即使控诉属实,但若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而无法将犯罪嫌疑人定罪,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被无罪释放而非从轻处理或其他。在一种思维的自由场域中,法官通过综合各种证据、事实考量取得一种独立的思考并进而形成内心的确信进而作出一种独立的事实判断和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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