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的度量衡/李卓臻(2)
“衡”,是司法公开的权衡与平衡。司法公开是一项很强的平衡艺术,要权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隐私权的平衡、法院的公开权与当事人选择权的平衡、向当事人公开和向全社会公开的平衡、社会需求与法院人力物力的平衡。还应当看到的是,司法公开本身也是一项司法与民意的平衡机制,近年来一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公案”,因法院根据法律解释和法律方法得出的结论与公众的“原始正义”难以趋同,使公众对个案的质疑演变为对司法制度本身的质疑。不可否认,法律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不管法律专业化程度如何发达,法律永远是一种与社会生活、普通民众紧密相连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技术不能自我封闭,自我神化,将司法过程、司法内容、司法方法公开化,吸纳公众意见和接受公众监督,才能使司法裁判更具有“可接受性”。为实现这一目的,司法公开必须实现从“宣传本位”到“公开本位”,从“法院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回归,从“公众想知道什么”的角度加大对如食品安全渎职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涉及国计民生案件的公开力度,从“当事人想知道什么”的角度加大对案件流程、审判执行情况的公开力度。
司法公开是一座桥梁,将司法与社会很好地连接起来,使司法裁判由单纯的国家强制力桥接了公众监督、社会评价、个人信誉等社会强制力,也使得司法在公开的“自信”中赢得社会的“公信”。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