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几点思考/郑青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围绕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相继推出了主任、主办检察官等制度。最近,高检院又制定下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就建立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高检院改革方案和各地实践探索,笔者认为,主任(办)检察官是指经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享有一定范围的办案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
主任检察官的“权、责、利”。权、责、利相统一,是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也是这项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和深入推进的根本保证。在坚持检察长、检委会对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领导和组织指挥的前提下,赋予主任检察官与其履职相对应的执法权限,特定情形下,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检察长可以授权主任检察官决定和处理,包括部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事抗诉案件。明确职责权限要根据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特点区别对待,对审查起诉、审查逮捕等权力,可以赋予主任检察官较大的权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则要强调上命下从、团队协作,主任检察官的权力相对较小等。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主任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需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事项,主任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
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在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合理授权的条件下,必须重视监督制约问题,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一是坚持检察长对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检察长可以改变检察官的决定或者更换承办检察官。二是完善部门管理制度。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当转变角色,主要负责本部门的执法办案管理工作,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执法考评、绩效考核等,监督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公正廉洁办案。三是建立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坚持主任检察官主持办案组工作的同时,加强办案组织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和工作制约。四是强化案件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制约。
主任检察官的选配与考评。主任检察官是具有较高业务能力的专业人才,其性质是一种执法岗位和能力席位。选配主任检察官应当实行员额制,如果主任检察官过多,则难以保证办案质量,背离改革初衷;如果主任检察官过少,又难以完成繁重的执法任务。在选配条件方面,应当遵循“突出能力、兼顾资历”的选配标准,以能力席位要求为重,兼顾法律职称、从事本业务工作年限等资格条件,综合政治素质、学历条件、业务资历、履职能力等。在考核方面,可以考虑实行年审制,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突出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实绩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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