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几点思考/郑青(2)
健全基本办案组织。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当建立主任检察官加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由主任检察官主持工作。对于省市县三级院,可以在保留、优化现有内设机构的基础上,搭建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对于人数较少的基层院,我认为,可以考虑取消原有内设机构,探索设立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形成突出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岗位管理模式。在办案组的构成形式上,可以采取固定搭配和临时组合形式,还可以探索将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的模式。
规范优化审批程序。现行案件审批制度存在办案效率不高,制约检察官和检察队伍素质提升,以及与当前刑诉法、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承担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索“扁平化”改革,减少中间层级,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流转速度和运行效率;同时通过完善程序、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检察长、检委会的办案审批、指挥、指令权。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