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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滥用职权的监督制约/占国华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做到合法、合理、即不越权,又不滥用。作为国家赋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和作为人民公仆的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预防权力滥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其现象本身十分复杂。本文对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危害、产生根源、表现形式进行阐释,就制约滥用职权的路径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实际属于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构成行政滥用职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行政机关实施了属于其权力范围内的职权。滥用职权的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权力,应当是自己的权力。如果行使的权力不在其范围内,则构成超越职权而非滥用职权。有实施行为的主题资格是滥用职权的第一个条件,这是与超越职权的最大不同之处。

  2、行政机关实施了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仅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的意图,而客观上并未实施任何行为,也不构成滥用职权,并且这时的行为在形式上应当符合行政行为的过程要件,否则,一般应分别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加以撤销,而不以滥用职权论。行政机关实施了表面上合法的行政行为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又一条件。

  3、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赋予其该项权力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为其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方便和条件。当然,就每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而言,其目的自然有所不同,但这些不同应当是在符合上述根本目的的前提下的个体差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就应当符合这些目的,真正将权力用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而不能出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自己的利益来行使权力,诸如以权谋私,刁难、报复被管理者等,都是不正当行使权力,因此,滥用职权必须是故意才能构成。

  总之,行政机关出于违反法律宗旨的主观上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符合其职责范围的权力,就构成了滥用职权。其本质特征是主观违法,不正当地行使权力。

  二、危害性  

  行政滥用职权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人民群众不信任政府,人民群众不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行政执法行为不支持不理解,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形成恶性循环。某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滥用职权的同时,损公肥私,以公谋私,为了局部的或个人的小利益,不惜牺牲国家的、集体的重大利益。行政滥用职权行为损害了政府形象,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腐蚀执法干部队伍。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听任腐败现象滋长蔓延,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和国家就有可能直向自我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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