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滥用职权的监督制约/占国华(4)
五、监督制约
(一)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立法,对不够确定的概念、对象、标准、幅度、范围等要进一步合理规范,如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正确合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资格和条件及行政自由裁量时的标准,防止并克服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时随意扩大或缩小解释、前后不一等。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进行制度化的合理规范,尽量缩小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并且尽量使法律法规的规定趋于明确化、具体化、科学化。
(二)完善司法救济途径能否赋予相对人充分的救济权利,对纠正行政滥用职权,保护相对人权利至关重要。而在层级监督,专职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司法监督等众多监督方式下,司法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有关行政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也有涉及,但这些规定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一是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并未准确界定滥用职权的概念和常见情形,这让司法部门在适用时感到很为难:二是司法部门本身也未认真对待此类规定,认为不宜去探究行政主体的主观意志,因而不愿适用此条款。因此,要真正使得法院对滥用职权的私法审查权发挥作用,行政诉讼立法必须完善对滥用职权行为的规定。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法律将行政自由裁量权授予行政主体,是适应当今社会变化迅速,行政权由过去的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的必然选择。行政执法者应该认识到自己在接受法律所赋予自身的执法权力的同时,也理应承担起一份责任,即依法办事,为民负责。行政执法者对待公权力的态度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权力的实施效果。
对掌握着权力的行政主体的教育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要加强对他们的公务员职业道德素养之培养,完善公务员道德素养考核办法。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彻底转变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对法律的敬畏,慎重对待权力的态度。
只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让掌控权力者真正认识到自己在代表国家和人民行权,而非权力的主人时,那么,权力的行使效果离法律的预设目的就越接近了。
(四)进一步发挥社会规制的作用,加大对滥用职权的惩处力度我国的政治构造中涉及对行政权的广泛监督方式。如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党内监督,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
要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渠道的作用,使之成为揭发滥用职权行为的有力武器。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控告权。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发挥在曝光“滥用职权行为”中的独特作用。要使得各种监督手段有效联动,相互补充,让行政滥用职权及时被揭发、被纠正。同时,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将滥用职权的程度与行政执法者应受处分的力度相挂钩。要严惩以权谋私的行为,对于滥用职权谋求私利者,给予的处分要远远大于其所谋求的私利。只有加大对滥用职权的追究力度,使得滥用职权行为必受查,滥用职权者必受罚,行政执法者才不敢去以身试法,不敢滥用职权,慎重地对待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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