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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假释犯适用刑法禁止令的可能性/熊伟伟(2)

  3、社会防卫论

  其倡导者是李斯特,该论断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惩罚犯罪分子,刑罚具有改造教育犯罪分子的作用,同时防止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危害社会,对危害社会进行防卫。因此,主张对刑罚的目的不是处罚人,而是教育改造犯罪人,使其适应社会的要求。这一学说符合当代刑罚发展的潮流趋势,是刑罚日益轻缓化的必然结果。

  4、折衷论

  折衷论即认为刑罚既有报复—惩罚目的,又有预防目的,还有社会防卫的目的。

  通过上述对刑法目的的阐述,我们不难发现,社会防卫论符合当下刑罚的发展趋势,也为大多数学者和专家所接受。对于假释犯而言,是将其放在社会中进行教育改造,而不用实施监禁,因此,对假释犯适用刑法禁止令,可以使犯罪人在正常的社会中得到矫正,接受教育改造,防止其危害社会,又能使其快速的融入社会。这与刑罚的目的是不谋而合的。

  二、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假释制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一定时间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次犯罪危险的,司法机关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变更制度。由此可见,能够假释的犯罪分子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这说明:相对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而言,能够假释的犯罪分子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其对社会发生危害性的机会和可能性相比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就更大。如果对假释犯仅仅只进行社会矫正,难以保证其不会再致社会危害,同时对于其矫正的社区而言也是一种不稳定的因素,这就给假释犯适用刑法禁止令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更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假释犯适用刑法禁止令并不是所谓的“犯罪标签” 理论的衍生,因为对假释犯适用刑法禁止令并不是为了标明其特殊的犯罪身份,而是为了减少其社会危害性,帮助其接受教育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三、符合社会转型时期的需要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30余年,在3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无论是经济还是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引起犯罪的多样化,因此在实施刑罚时,也就不能应循守旧过于呆板。依据社会控制理论,从根本上讲,人都是自私的,是否实施犯罪的决定是人们通过权衡潜在的利益和可能的风险而精心作出的。因为人具有动物的本性,犯罪是每个人的本能,人人都有犯罪的自然倾向。当把文明的外衣拿掉,人人都会犯罪。而大多数人之所以没有犯罪,是因为有外在的社会控制机制将其抑制,这些外在社会控制是诸如学校、家庭、社会等社会力量。 中国现在正处于大变革的转型时期,如果对假释犯不实行刑法禁止令,将其放任自流的话,社会的控制力就会被削弱,各种社会控制机制将发挥不了作用,这些假释犯再犯罪的可能性更大,特别是一些常习犯,同时还容易导致交叉感染,疏离社会,这与假释制度的设立初衷是相互背离的。如果对假释犯可以使用禁止令,限制假释犯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依据罪犯本身的犯罪心理和犯罪特点,将其与特定的易诱发犯罪的环境相隔离,那么对假释犯的矫正将会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使假释犯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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