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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假释犯适用刑法禁止令的可能性/熊伟伟(3)

  四、符合管理和监管的需要

  我国对假释犯实施社区矫正,将其放在社区中,由当地的司法所,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关负责矫正,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区矫正过于笼统,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加之基层单位本身任务重,容易使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并不能从根本生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从价值层面分析,禁止令的价值正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督,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因此,对假释犯适用禁止令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发挥禁止令的价值性作用,而不仅仅局限于管制和宣告缓刑。

  结语

  综上所述,对假释犯适用刑法禁止令是具有可行性,这样不仅可以有效促进假释犯进行教育矫正,早日融入社会,同时可以有效地对假释犯进行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禁止令的作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的多样化特征,要求我们在实施刑法和相关的辅助管理措施时也必须与时俱进。相信,对假释犯适用刑法禁止令将是大势所趋,符合我国当下的基本国情。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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