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法则在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应用/袁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情形规定为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之一。这条规定分别定义了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法官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推导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例如,在一起买卖合同中,无法查明成交前卖方的出价金额,在查明成交价为1500元每吨的前提下,法官结合“买卖关系中成交的价格不会高于卖方的出价”这一日常经验法则,可以得出卖方的出价应该在1500元每吨以上这一结论。可以看出,由于经验法则是对社会某种现象内在规律的反复认识,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故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法官作为一种手段,用以由已知事实代替某种事实的直接证明。
按照相反情况的有无和概率高低,经验法则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结合经验法则在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应用,以下具体分类阐述。
1.一般生活规律:如果——总会
此种经验法则,往往是数学上可以证明的、或符合逻辑的、或不可能有例外的经验,这些规律符合人们的认知。例如,“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者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根据二者的定义可以推出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显著性,因为,驰名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来源,而区分商品来源就说明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未注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一种)具有显著性,这一经验法则可以归纳为:“如果A那么B,如果B那么C,所以如果A那么C”。
2.经验基本原则:如果——则极有可能
此种情形下的经验法则不排除例外情形,但有可验证性、高度盖然性。例如,消费者在吃冰激凌时,一般不会将冰激凌的形状当成冰激凌的商标。这个经验法则可以归纳为“在没有相反事实推翻的前提下,消费者一般不会将普通商品的形状视为商品本身的商标”。这是因为,由于长期的消费习惯,消费者习惯于商标与商品本身和包装物的分离,对于商标与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合二为一密不可分的情形,则一般情况下无法认知其同时还代表着商标。正是基于这一理由,联合利华公司申请注册“千层雪”冰激凌的形状为立体商标的尝试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3.普通经验规则:如果——有时候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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