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权之非诉执行实现/丁亮华(17)
[59]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页。
[60]同注[38],第748页。
[6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4、 35条。
[62]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2页。
[63]参见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页。
[64]参见叶金强:《担保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65]有学者认为,我国《担保法》之所以禁止流押契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在此背景逐渐淡化的前提下,《物权法》可以考虑废止该禁止性规定,或者作出例外规定,如允许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均为自然人时其流押契约有效(参见注[15],第73页)。实际上,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正时,也曾有学者建议修正对流押契约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多数意见仍认为抵押权人多为金融业,且采取定型化契约,如果允许流押契约有效,那么将引发纷争,而且经济上的弱者将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没有修正。
[66]同注[20],第426-427页。
【参考文献】 {1}高圣平:《抵押权实现途径之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220条》,《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5}曹士兵:《我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
{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修订五版)》(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7}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出处:《法学家》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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