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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之非诉执行实现/丁亮华(8)
[4]See Grant Gilmore, Security Interests in Personal Property(Vol. 2),Union, New Jersey: The Lawbook Exchange, Ltd: 1999,pp.1233-1234.
[5]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0页。
[6]如意大利、瑞士等国在赋予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权利的同时,并不禁止当事人私下以协议实现抵押权,这种双方协议的方式区别于私力救济途径在于,后者乃依抵押权人的单方意思而自行实现,并不体现抵押人的意思。
[7]参见李明发:《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河北法学》1998年第3期,第13页。
[8]参见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29页;徐武生:《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338-339页。
[9]参见曹士兵:《我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定》,《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第37页。
[10]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3页。
[11]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12]参见[日]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论》,唐晖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43页。
[1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
[14]参见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39-140页。
[15]有调查显示,担保债权的执行时间为1年以上的,占53%;半年至1年的,占26%;少于3个月的,占17%;而1个月的,仅为6%。参见程啸:《现行法中抵押权实现制度的一些缺陷及完善》,《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第21页。
[16]参见高圣平:《抵押权实现途径之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220条》,《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第69页。
[17]梁慧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第7页
[18]邹海林:《抵押权》,王利明主编:《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02页。
[19]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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