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律实证研究中的“经验”/陈柏峰(3)

显然,当运用西方理论来分析中国法律实践问题时,可能发生“指称错位”[3]问题。看起来相同的概念和理论指称,其经验性内容可能迥异。以概念为基础进行推演的理论,背后往往有着经验性的内容,它就是理论的经验基础。如果不对之深究,仅仅按照字面含义去理解,就会出现经验附会,即以自己的片面理解、个体经验甚至想象,去曲解理论的本来涵义。因此,正确理解理论,需要足够的经验内涵。否则,西方理论运用到中国法治实践,要么不知所指、空洞无物,要么牵强附会、荒谬可笑。

当运用西方理论来分析中国法律实践问题时,还可能发生切割、肢解既有中国经验的问题。理论天然具有建构性,会对既有经验进行重构。缺乏理论,经验感知难以深化,但理论一旦介入,又会束缚经验的全面铺陈。理论可能按照自身的逻辑来建构性的铺陈经验,从而使经验的逻辑被隐藏。如果对理论背后的经验基础缺乏足够认知,既有经验就可能被随意建构。如此,既有经验就会碎片化,就不能有助于全面认识法律现象,就可能变成了检验西方法学理论的材料。在西方理论视角下,可以从既有中国法治经验中找到符合或不符合这些理论的一些面向,西方理论因此得以证成或证伪。这种情况下,理论的认识功能,及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就无法实现,既有经验也就无法得到提升,无法发挥出认识法律现象的有效中介作用。举个例子说,当用宗教信仰自由的西方理论框架来认识中国农村的邪教传播时,如果对西方社会中宗教教派斗争激烈、彼此极端不宽容的历史经验有所忽视,就很难真正理解西方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历史上人们的拜神自由很少受到制约和严厉挑战。 [4]农村邪教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这些经验很难得到西方宗教信仰自由理论框架的正确对待。

总之,如果对理论的经验基础缺乏正确认知,就很难不误解、误用理论;用不恰当的理论去分析中国法治经验时,中国经验就必然会被理论所切割甚至屏蔽。如此一来,在对法律现象的初步感知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就无法从正确的方向上升为理论,也无法深化对法律现象的全面认知,法律现象的实践逻辑因此无法被正确揭示。

三、局部的直接经验

局部的直接经验主要包括个人生活经验和调研经验。每个人对问题的判断都会受到个人生活经历及其积累的经验影响,学者也不例外,学者会将生活经验带到法律实证研究过程中。很多学者甚至将特定的生活经验当作讨论学术问题的“资本”。在农村出生或在农村插过队、下过乡的学者自认为很懂农村,可以对农村问题发言;曾在国有企业里工作过的学者自认为了解国有企业,可以对国有企业问题发言;老家在城郊村的学者,如果村里发生过土地征收,便自认为对土地征收问题有发言权。个人经验对于法律实证研究而言,显然并非坏事,甚至可以说,生活经验越丰富的学者,越有条件接近法律现象的本质,越容易找到法学问题的正确答案。然而,对于法律实证研究所需处理的问题而言,个人生活经验只是局部的,绝不是全部的必需经验。因此,个人生活经验与整体经验之间的关系,是学者需要仔细辨析的问题。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