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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研究中的“经验”/陈柏峰(4)

个人生活经验虽然有助于对问题的理解,却可能导致盲目自信。由于缺乏全面的经验,学者常常不能意识到自身生活经验的方位。由于缺乏其它经验的参照,学者容易不自觉地将生活经验视为理所当然,从而可能将本来是局部的、个别的、非典型的、并非最主要的经验当作全部经验。例如,出生于城郊村的学者,从土地征收经历中获取了这样的经验:集体土地所有制给了村干部谋取非法利益、侵犯村民权益的机会。他就很容易从这一生活经验出发,信心满满地认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就必须弱化集体土地所有制。他很难想象那些无地可征的农村地区的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更难想象如何维护这些地区农民的土地权益。[5]面对法律现象时,往往是有比较才会有所鉴别,才会知道不同经验之间的差异,才会对个人生活经验有所反思,才不会将所谓的常识当作必然。也许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人类学要研究异文化,并通过异文化来反观母文化。因此,克服个人生活经验局限性的方式,也许是做更多的调查,获取更多的经验,特别是不同类型的经验。在不同经验的比较中,就相对能够明确个人生活经验的方位。

调查对个人生活经验有着重要的反思作用。在调查某种法律现象之前,调查者会对它有所想象,这种想象源于过去的生活经验(或调查经验),它构成了调查之前调查者理解法律现象的“理所当然”。而一旦深入调研,获取更多的经验后,这种理所当然和想象就会被打破,新的经验就会形成。而调研的目的也就是要打破理所当然,调研经验的增长点就在超出调查者既有经验的地方。它并不是调查者预定的,而是调研过程中的“意外”,因为对于旧有经验来说,新的经验总是“意外”。正是这种意外及从中获得的新经验,构成了调研对既有经验的反思性意义。

通过调查加深对法律现象的认识,绝大部分人都会认可这一思路。中国学者对毛泽东主席的经典名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耳熟能详,对调查的重要性深有认同。然而,同样都进行调查的学者,甚至以同样方式在同一地点调研,获取的经验、得出的结论却可能迥异,这是为什么呢?他们都有调查,理应都有发言权,但是迥异的经验和结论让人如何取舍?不谈价值取向的影响,问题可能出在调查本身。调查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大家都知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却很少有人知道,毛主席还说过后半句话:“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6]也许有人根据后现代阐释学理论,认为在调研过程中,法律现象的意义只有与调查者的 “前见”实现“视界融合”时才能凸显出来,[7]不同学者在调研同一法律现象时,由于具有不同的理论“前见”,可能体会到不同的意义,得到不同的经验。因此,调查所得的经验和结论,只有相同与不同,无所谓正确与不正确。这种思路虽然肯定了理论对于观察现象、获取经验的重要性,但完全否认了事实、真相和事物本质的存在及对其认识的可能性,把经验看作是纯粹主观的东西,否认客观物质世界是经验的来源和内容,犯了经验论的错误。它从根本上只相信局部的直接经验,否认理性认识的重要性,在认识论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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