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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研究中的“经验”/陈柏峰(5)

不正确的调研,首先是以理论切割、肢解现实经验。这一点,前已提及。学者在分析法律现象时,头脑中有各种理论范式及经验、想象,在调研中往往容易忽视法律现象与其它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将法律现象切割纳入到自己既有的理论框架中,用既有经验附会法律现象,法律现象的内部结构和外部联系因此被肢解。这样的调查不能获得对法律现象的正确经验,而是在强化调查者头脑中已有的经验和理论,因此并非正确的调查。也正因此,社会学和人类学调查,往往要求调查者在进入调查现场之后,“悬置”理论和既有经验,使自己处于“无知状态”。

不正确的调查,其次是不能把握局部经验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即不能把握调研经验在整体经验结构中的位置。毛泽东主席在谈论调查方法时,曾提出概观—分析—综合的三段式,指出“如果调查的九样东西都是一些次要的东西,把主要的东西都丢掉了”,仍旧没有发言权。[8]这实际上指出了局部经验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在调查中,第一步的观察只能看到事物的大体轮廓,第二步是对事物各个部分加以细致分析获取局部经验,第三步是综合各个部分得出整体经验及事物的规律。一些法学学者的调查虽然能够较好掌握个案经验,但由于未能认识到个案经验的局部性,因此得出错误结论。

举例来说,中国不仅有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城郊农村,还有中西部农业主产区农村,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因此讨论农民的土地权利问题,就一定要意识到个案调查经验在整体中的结构性位置。有学者从北京郊区村庄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个案经验中,推导出中国土地制度的整体安排,[9]这在处理经验时有着非常惊险的一跃,其结论因此靠不住。再如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一些学者仅仅从对外嫁女的维权申诉中调研获得她们土地权益被侵犯的经验,却忽视作为外嫁女对立面的当地村民的想法和权利观念,这就忽视了外嫁女维权的局部经验在经验整体结构中的位置。[10]又如,不少学者以个别上访户付出极高成本,诉求却得不到回应的经验,来比照司法制度的运作成本,进而全盘否定信访制度。这可能忽略了信访制度在基层社会中低成本地解决了大量矛盾纠纷的经验事实,实际上忽视了个别上访的高成本经验在纠纷解决和诉求回应整体结构中的位置。

四、源于媒体的间接经验

间接经验主要指从媒体的社会轰动性个案中获取的经验。近年来,有争议、民众关心的法律社会热点事件不断,媒体喜欢报道这些案件,学者也热衷于参与讨论这些案件。几乎每出一个社会轰动性案件,就有一大批法学学术成果紧随其后被生产出来,社会轰动案件甚至成了不少学者获取法律实践经验的最重要来源。社会轰动性案件当然属于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展开深入研究十分必要。而且,对它们展开讨论,可以在短时间内聚焦社会关注,加速问题的解决,推动法治进程。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许霆案的合理审判,“躲猫猫”事件的真相查明等,都与学者的参与讨论紧密相关。问题在于,过于关注甚至仅仅关注热点案件,可能导致经验的片面性,从而影响对法律问题的全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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