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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研究中的“经验”/陈柏峰(6)

相对于整体经验而言,个案经验本身就具有片面性。热点案件之所以成为热点,之所以引起社会轰动,是因为它与日常性案件有巨大差异。与日常案件相比,社会轰动性热点案件往往在某方面有着不同寻常的特征,因此才会引人注目。如果对日常性案件缺乏关注,学者就会从这种不同寻常的特征中获得对此类案件的经验。这种经验显然是片面的,而且学者很难知晓其在整体经验中的结构性位置。例如,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钓鱼执法”、“暴力执法”的社会轰动性案件,一些学者对基层执法的经验感受可能都是暴力的、钓鱼式的,他们反而缺乏基层执法的基本经验,基层执法的一般特征被忽视,暴力执法、钓鱼执法的外部背景和内在逻辑因此被忽视。再如,从媒体报道的上访冤案中,一些学者获取了片面的经验,进而认为所有的上访都是维权,缺乏对上访的全面认知和整体经验,根本就想不到还有其它上访类型的存在。[11]

从媒体陈述的个案中获取的经验,对于个案的整体经验本身也是间接和残缺的。媒体上的个案,是被剪裁以后讲述出来的,学者据此获取的经验必然是残缺不全的。媒体之所以对个案进行剪裁,除了新闻记者的认知能力方面的原因之外,还有新闻报道的性质要求的因素,以及媒体自身利益方面的因素,甚至有市民社会中政治斗争的因素。这里主要谈及三点:

第一,从新闻报道的性质来看,媒体具有放大某种特征的天然倾向。大众媒体是从事“拟态环境”再生产的机构,它营造的“拟态环境”并不完全与客观环境一致,而是根据其议程设置需要重新“建构”的。有人将媒体的这种议程设置和环境再生产的功能,形象地比喻为“聚光灯”和“放大器”。它不是客观反映现实的“镜子”,而是“聚光灯”——照到哪里哪里亮,是“放大器”——放大一些特征和舆论,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比如,2007年重庆“钉子户”事件在《物权法》通过之际很有新闻价值,因此“钉子户”的利益诉求,就有被媒体扩大化的嫌疑。很多媒体的报道表现出一边倒的倾向性,明确表示支持“史上最牛钉子户”,将“钉子户”视为“捍卫私产的典范”。但是,从很多报道来看,记者对事件的来龙去脉并不清楚,对事件的性质也没有准确把握。而“最牛钉子户”的要求是否合理,《物权法》是否保障他那样的个人权益,这并不是记者所能认定的。同样的问题,在“宜黄事件”的新闻报道中,表现得更加突出。[12]如果仅仅从媒体报道所获取的片面经验出发,对“钉子户”事件的认知和判断必定是偏颇的。

第二,从媒体商业利益来看,媒体有放大某些案件特征、缩小另一些特征、迎合某些情绪的动力。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媒体,无疑与商业利益联系在一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媒体角色的转变,使市场成为影响媒体生存发展的关键。谁赢得了受众,谁就能扩大发行量,提高收视率、点击率,进而赢得广告商的青睐。当今社会,媒体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媒体都希望通过独特的新闻报道体现自身的影响力。对热点事件的报道,更是成为媒体间展示技能的舞台和短兵相接的沙场。泛娱乐化、猎奇正在成为不少媒体运作的手段,甚至有媒体为了利益而不惜制造假新闻、编造假情节。在热点事件的报道中,不是探讨事物性质本身,而是将严肃事件包装成“娱乐信息”,强化事件的戏剧性悬念或煽情刺激,新闻越来越故事化、文学化。当前,媒体乐于以“社会良知”的面目出现,不关心事实,也不分析原因,而是对有社会不满情绪的民众投其所好,借机成为所谓民意的代表,进而谋求自身利益;同时一些所谓的专家也向媒体和民众献媚,于是形成了一个生产社会情绪的产业链。[13]在“宜黄事件”、药家鑫案等新闻报道中,不少媒体都有这种倾向。在如此媒体环境下,以媒体中的个案获取正确的经验,其难度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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