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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研究中的“经验”/陈柏峰(7)

第三,从政治斗争和政治利益来看,媒体可能放大或缩小某些案件特征,甚至改变案件性质。媒体是所有政治力量的政治工具,政治力量依靠传媒发出声音、争取政治利益,实施意识形态控制和反制。媒体是统治阶级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的工具,也是各种政治力量进行意识形态斗争的舞台。[14]各种政治力量都试图操纵媒体,大力传播他们的世界观和思想体系,使广大民众将它们当作“常识”而接受,从而“自愿的”赞成和拥护。政党,以及大型的、具有社会权力的利益集团,都会利用媒体从事自己的职业性公关活动,其目的往往不是就某件争议性事务与其他参与者达成理解,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共领域施加影响。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权力可以扭曲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而媒体则是其中介和平台。[15]因为公共信息是经由媒体才为公众知悉的,媒体负责对信息的收集与公布。当前,各种利益集团、环境保护团体、动物保护组织、“反坝”团体、“工业党人”、“左派”、“右派”等都是活跃在媒体上的政治力量。在媒体受政治力量左右的背景下,媒体中的个案陈述极有可能服务于特定政治利益,从中获取的经验因此可能是偏颇的。

五、结语

讨论法律实证研究中“经验”,其意义在于强调经验对法律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对于目前理论引进颇多、现实回应不足的法学研究而言,经验尤其需要强调。从相关状况来看,法学研究应当重视“经验”问题的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运用西方理论时,需要厘清理论背后的经验基础;第二,在初步研究中获得“经验”后,需要准确定位既有经验在整体中的结构性位置;第三,对于从媒体中获得的间接经验,尤其需要有所反思,拨开其上的迷雾,正确理解它。归根结底,最重要的是,在面对中国的法律实践时,应当充分尊重经验的主体性地位,从法律现象的内部结构和外部联系为中心展开铺陈,以经验所呈现出来的逻辑为中心进行分析,祛除理论、视野、偏见、利益、政治等因素的不当干扰。




注释:
[1]SeeMichaelHeller,TheTragedyoftheAnticommons:PropertyintheTransitionfromMarxtoMarkets,HarvardLawReview,111(3),1998,p621-688.
[2]参见刘练军:《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3]贺雪峰:《中国农村研究的主位视角》,《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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