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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融资租赁的责任承担/和丽军(2)
  作为机动车租赁形式中与经营租赁相并列的一个类别,机动车融资租赁特指承租人根据自身对机动车的需求,向具有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出租人提出特定的机动车采购要求,由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指定的机动车,并按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机动车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占有、使用该机动车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机动车可由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的特殊交易行为。如果承租方付讫租金,出租人得将该机动车以象征性的价格无条件地过户给承租人。这实际上是一种买卖与租赁相结合的汽车融资方式。从机动车融资租赁的特点来看,它的参加主体有承租人、租赁公司、机动车销售公司三方,其中至少存在两个合同关系。承租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对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该机动车的所有权却仍属于出租人,且在租赁期限内,该融资租赁合同不可撤销。
  二、机动车融资租赁的性质和一般原理
  根据《合同法》第238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机动车融资租赁而言,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就租赁物——机动车的归属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便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融资租赁注重的不是交易的法律形式,即法律关系,而是交易形成的经济实质。依其规定,以下五条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为融资租赁:(1)租赁到期所有权发生转移;(2)租赁期限大于设备折旧年限75%;(3)最低租金付(收)款额现值大于购置成本90%;(4)承租人有廉价购买选择权;(5)承租人的专用设备。如果租赁行为不符合以上条件,就不是融资租赁,而是经营租赁。这两类租赁是从租赁开始日这一具体时点开始得以区分的,即从租赁行为的开始日就可具体确定究竟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可见,机动车融资租赁其实也就是机动车出租人用机动车承租人提供的抵押贷款购买所需的资产,二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分期付款买卖关系。故国外也有将机动车融资租赁称为“变相的分期付款销售”的说法,即机动车承租人向机动车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类似于买受人向出卖人分期支付货款。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5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定,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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