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媒体报道司法指南/张来霞/译(25)
由于司法领域涉及面广、诉讼程序复杂,媒体记者必须深入了解庭审过程,才能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存在任何疑问,应及时咨询相关法律部门或专业人员。媒体违反限制报道规定将面临严重处罚。
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庭审案件,法庭工作人员往往会善意提醒媒体遵守已生效的限制报道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媒体必须加强自我约束,时刻意识到并认真落实这一规定。记者违反上述规定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因“藐视法庭”被提起诉讼。
本章主要对省最高法院网站上登载的“媒体报道限制研究项目”进行回顾。下列内容只是部分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并非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
一般来说,主要存在三种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报道条款。这类规定无须法庭命令或当事人申请即自动生效。
二是经当事人申请,法官要求实行的限制报道规定。比如,法官必须在被告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实行《刑法》第517条规定的限制报道条款。
三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的限制报道规定。
自动生效的限制报道规定
1.关于《刑法》
第276条第3款规定,媒体擅自报道(本法第276条第1款规定的)听证会上的任何信息将构成犯罪。在涉及性侵害的庭审过程中,法庭可就是否采纳被害人的证据举行听证。在法官没有公布听证结果的情况下,媒体不得对听证结果进行公开报道。
第278条第9款规定,媒体擅自报道(本法第278条第3款规定的)听证会上关于被害人或证人的个人信息将构成犯罪。在涉及性侵害的庭审过程中,法庭往往会举行听证。在法官没有公开听证结果的情况下,媒体不得对听证结果进行公开报道。
第542条第2款规定,在被告人被释放、出庭受审或案件审结前,媒体对预审听证过程中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进行公开报道将构成犯罪。
第648条第1款规定,在陪审团退庭审议前,媒体对于庭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进行公开报道将构成犯罪。
第672条第51款规定,陪审团认定被告人不宜受审或存在精神问题而不负刑事责任后,媒体不得对听证过程中提交法庭的任何评估报告进行公开报道。
2.关于《青少年刑事法》
第11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公开(青少年)被告人姓名,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暗示其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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