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媒体报道司法指南/张来霞/译(27)
在涉及儿童色情案件时,法庭有权禁止媒体发表、报道或传播任何可能暗示未满18周岁的证人或色情刊物、色情录像中儿童身份的信息。
第486条第5款规定,法庭根据第486条第4款发布命令前,可依据本条规定禁止媒体发表、报道或传播任何可能暗示被害人或证人身份的信息。此外,法庭有权禁止媒体对申请实行限制规定的行为进行报道。
对于第486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法庭有权禁止媒体发表、报道或传播任何可能暗示“庭审相关人员”身份的信息。
旧《刑法》第486条第3款经修订后为当前《刑法》第486条第4款,但法庭依据旧《刑法》第3款实行的限制报道规定可能仍然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媒体不得公开报道被害人或证人姓名,也不得提及任何可能暗示其身份的信息。
旧《刑法》第486条第4款经修订后为当前《刑法》第486条第5款,但法庭依据旧《刑法》第4款实行的限制报道规定可能仍然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媒体不得提及任何可能暗示被害人、证人或其他庭审相关人员身份的信息。
第517条规定,在被告人被释放、出庭受审或案件审结前,法庭有权禁止媒体对保释听证过程中提交法庭的证据、公诉人指控以及裁决理由等进行公开报道。一旦被告人申请实行限制报道规定,法庭必须实行;如果公诉人申请实行限制报道规定,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
第672条第51款主要就被告人因存在精神问题不负刑事责任的听证作出规定。法庭有权要求媒体不得对尚未公开的听证结果进行报道,也不得提及听证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539条规定,在被告人被释放、出庭受审或案件审结前,媒体不得对预审听证过程中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公开报道。
2.关于《青少年刑事法》
第75条第3款规定,法庭有权禁止媒体公开报道(青少年)被害人、证人或被告人身份,也不得提及任何可能暗示其身份的信息。
根据《青少年刑事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媒体不得对上述青少年身份进行公开报道,但一旦(青少年)被告人以成人身份受审,媒体可以自由报道(详见本法第110条第2款)。
此外,如果(青少年)被告人被控暴力犯罪(通常指谋杀、谋杀未遂、过失杀人以及性侵害等犯罪行为),而法庭坚持以青少年身份审理时,媒体可以公开报道。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法官必须提前询问(青少年)被告人或公诉人是否申请实行相关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
总共2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