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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媒体报道司法指南/张来霞/译(3)


查阅刑事诉讼案卷材料(适用于交通法院)


本部分主要介绍关于查阅刑事诉讼案卷(适用于交通法院)的规定。如公众查阅本部分没有提及的案卷材料,可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事务官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回复。根据上述“基本原则”要求,对于一般申请,法庭应在第一时间批准。


公众可登录“法庭服务在线”网站或通过放置在法庭内的公共查询终端查阅相关案件信息。下面对不同类型案卷的查阅规定作简要介绍。


1.关于宣誓书:公开审理前,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


2.关于裁决申请:法庭依申请作出裁决前,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详见《刑法》第187条)。


3.关于窃听私人通话的申请:不对外公开(详见《刑法》第187条)。


4.关于保释的案卷材料(包括出庭保证书、保证金等):在没有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公众有权查阅除出庭保证书以外的所有案卷材料。一旦提起公诉,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对于担保申请书、保释宣誓书,仅申请人、公诉人有权查阅。


5.关于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76条第3款、486条第4款、517条、520条第9款、521条第10款、539条第1款、542条第2款规定,媒体擅自公开庭审案卷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刑法》禁止媒体公开报道的案卷材料,法庭有义务在案卷上详细注明相关规定。本条内容仅对媒体有效,公众仍可按规定查阅。


6.关于犯罪证明:被告人获释后不对外公开。被告人获释后依法有权查阅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应提前向法庭登记处申请。


7.关于庭期表:对外公开。


8.关于法庭裁决:对外公开(公众可查阅法庭依据《性犯罪信息登记法》作出的裁决,但要求窃听私人通话的裁决不对外公开)。


9.关于被告人犯罪纪录:仅公诉人、辩护律师、被告人和案件涉及的缓刑监督官员有权查阅。法庭判决被告人无条件释放一年(或判决有条件释放三年)后,任何人不得查阅其犯罪纪录。被告人获释后,其案卷材料不对外公开。被告人获释后依法有权查阅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应提前向法庭登记处申请。


10.关于庭审证据:如法庭没有提出特别要求,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即使法庭要求对外公开,公众也必须在登记处官员的监督下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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