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调解制度新发展简述/牛子文(3)
(三)调解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应当负担调解程序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这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费用负担的一般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的不涉及财产利益的儿童权益纠纷不适用前述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负担调解费用,在法院的建议之下,上述调解程序是免费的。
减免调解费用的申请应当在调解开始之前提交。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负担调解费用的情形下,才能免交调解费用。换言之,当事人在申请调解之际,已无法负担个人基本生活费用。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将来具备缴纳调解费用的条件时,应当补缴。
由于法院也可在诉讼过程中建议适用调解程序,因此,在诉讼开始之前,经济陷入困难的当事人不可申请免费调解。法院只有在评估之后,才可出具建议免除当事人调解费用的证明。但是,如果法院无法证明调解程序比诉讼程序更适当且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就不能适用免费调解。同时,调解程序的成功与否并不会影响调解费用的缴纳。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免费调解的申请,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上诉的权利。
上述的所有关于调解费用之规定,仅仅约束诉讼中的调解,民事诉讼法未对诉讼外申请免费调解的情形加以规定。
(四)调解协议的执行
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之后,通常都会在调解员的指导下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其可共同向有权机关请求对这份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与法院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样也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328条的规定)。一旦决定上诉,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明其调解协议无效的证据,例如其违背当事人的合意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在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时,有权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是否是在完全独立于法庭程序的情形下做出的,是否与法律的强制规定相冲突,是否足以解决纠纷。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涵盖整个协议,包含虽不属于法庭程序,却被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引入调解协议的事项。但当有权机关发现调解协议与法律相关规定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在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如果是格式上的错误,如缺少当事人的署名,有权机关一般会设置一个宽限期,以便于当事人修改调解协议。但是在调解协议存在实质性错误的情形下是否应该设立宽限期或者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拒绝司法确认,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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