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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心主义”尚需制度保障/冯英菊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要求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一提法被学界解读为“庭审中心主义”确立的标志,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需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

  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庭审中心主义”使庭审结果不可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可控因素增多,对抗性更强。“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意味着不再以卷宗为中心,而是以法庭为中心。这项改革的落实必然加强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环节,落实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等。公诉人和审判长将很难“预测”庭审的结果,因为戏剧化的激烈辩论场面可能会真切地出现在司法实践中。

  律师开展积极辩护的实效性增强。“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给了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更多的发言权和程序建议权。控辩双方的力量更趋平衡,控辩审三方的诉讼角色定位将更加鲜明。

  卷宗移送制度的附随优势有可能丧失。从理想主义角度考虑,彻底的庭审中心主义要求废除刑诉法规定的卷宗移送制度。其推断逻辑是:检察机关在庭审前将案卷材料和证据全部移送法院,会使法官在审前通过阅卷对案件形成预判,检察机关在证据出示和意见表达上所占的优势将受到影响。

  证据审查重点发生变化。随着“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推进,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将实实在在成为辩护律师对抗公诉人的有效武器。所以,公诉人证据审查工作的重心需要从证据的有效性变为合法性审查,也即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证据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和“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意味着法院将通过对证据的终局性裁判为引导,“倒逼”检察机关必须在全面、客观地核实证据,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为手段,严格审查案件证据,确保进入庭审质证环节的证据具备证据资格。稍有不慎,非法证据如有漏网,都可能导致败诉。

  二是证据认证。首先,严格了公诉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义务。公诉人在庭前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还必须在庭审中紧紧围绕证据的合法性要素进行充分阐释,以确保控方证据能够被采纳。其次,严格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明标准。“疑罪从无原则”和强调“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意味着公诉人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构建证据体系,使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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