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心主义”尚需制度保障/冯英菊(2)
积极应对挑战
庭审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啻为对传统审判模式的一场革命。因此公诉工作必须抛弃以往“重审卷轻庭审、重指控轻监督”的倾向,树立顺应司法审判规律的科学理念,从严格审查、倒逼侦查、强化技能三个方面予以应对。
调整审查范围,改变审查模式。一是审查范围由“在卷证据”扩展到“在案证据”。今后,公诉人必须尽快从单纯审查在卷材料转向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要多渠道、多层次地收集案件信息、核实证据。尤其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意见的线索进行重点调查,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有罪,或者存在合理怀疑、不能证明有罪的程度。二是审查方式由“书面审查”变为“亲历性审查”。目前的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如果没有全程录音录像,侦查人员的逼供、诱供、诱证行为,或者侦查人员按照自己的理解或倾向性意见记录,单凭审查笔录是难以发现问题的。因此,必须强调公诉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的“亲历性”,即摒弃直接采纳“在卷证据”的做法,对作为审查起诉依据的主要证据必须由公诉人向相关人员当面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倒逼侦查,与证据的上游部门做好对接。作为证据的提供方,侦查机关需要配合检察机关提高证据的质量,并严格保证证据取得的合法性。由于刑诉法规定了最多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所以侦查机关既要重视证据的有效性,又要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同时,侦查机关还要配合庭审随时作好出庭的准备。
提高技能,适应对抗性的庭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将从根本上改变对证人证言笔录、鉴定意见缺乏质证的传统,公诉人质证和交叉询问的能力如何将直接影响庭审效果,因此必须尽快提高公诉人的示证、质证能力,尤其是采取灵活的交叉询问方式进行举证和质证的能力。建议采取实训的模式,对公诉人进行法庭询问与反询问、当庭阐述质证意见的能力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和强化,以适应庭审的对抗性。
完善相关制度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审判改革的新方向,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这些新的原则和精神并不能孤立地存在,它必须与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相配套、相协调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就现阶段而言,至少应当有两个制度予以配合和保障。
一是建立常规性的庭前会议制度。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推进将大大凸显庭前会议的重要性,而且要求该制度在实践层面必须发挥实质功能。庭前会议的功能除了解决审判中重要的程序性事项,还应当与庭审中主要审查的事项相衔接,例如是否有新证据提供、是否有非法证据需要申请排除。也就是说,庭前会议制度的意义在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充分沟通,防止诉讼程序被不当中断,有效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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