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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心主义”尚需制度保障/冯英菊(3)

  二是建立双向、全面的证据开示制度。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诉方承担全面的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即可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仅对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三类证据承担告知义务。立法者如此考虑的目的固然是兼顾了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但也造成了辩护人实施证据偷袭的情况增多,既不利于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新证据”充分展开质证,也不利于法庭查明真相,而且必然造成庭审的冗长拖沓,浪费诉讼资源。因此,有必要强调辩护人除了应当向检察机关披露法定的三种无罪证据外,其所提交的其他新证据也应当最迟在开庭5日前提交法庭,以实现辩方证据的全面开示。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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