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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域名的特点及域名权的性质/黄立辉(5)

三、 权利的保护

既然域名权可被作为一种权利,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就应该被称为域名权人。随之而来的是以下问题:域名权人对于域名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域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哪一个权利优先?对于种种纠纷,是扩大原有的传统法律的适用范围,还是另立新法?为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和规则。比较典型的有:1999年由网络名称和数码分派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发布了《域名争端解决统一规则》(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简称UDRP),对于域名和商标的争端解决提出了著名的三段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在1999年作了有关域名保护的报告,向各国提供了政策性建议。美国则颁布了《下一代网络法案》(Next Generation Internet Act),《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等系列法律。我国也不甘落后,先后由国务院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对域名的注册、管理、撤销等作了详细规定。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为了规范域名注册的程序,切实保护域名权人的利益,解决域名权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我国应该把对域名权的保护提高到与商标权一样的地位,制定一部和《商标法》处于同一位阶的《域名法》。



注释:
①指互联网上的所有内容都是以二进制代码形式传输的。
②以“COM”、“NET”等为顶级域名的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申请人只需提供拟订的二级域名名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NS解析即可;我国的CNNIC则进行较为严格的实质审查。
③指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派公司(ICANN)于1999年推出的《域名争端解决统一规则》(UDRP)。

参考文献:
[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学》(M)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234页
[2]张玉瑞《论中文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J),载《知识产权》2001.2
[3]齐爱民、刘颖主编《网络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43-144页
[4]郝玉强《谈中文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解决》(J),载《知识产权》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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