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李春蕾(2)
(三) 规定了强制辩护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项制度将强制辩护由审理阶段延伸到了审前阶段,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强制辩护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无条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并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落实未成年人强制辩护的情况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四) 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但要对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等进行调查,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是否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社会环境、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可以由检察机关独立进行,也可以吸收学校、家庭、社区、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参与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应当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情况选择未成年人案件最恰当的处理方式。
(五) 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本条规定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指对未成年人犯罪,除非确有必要,应当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二是必须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准确评价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和逮捕必要性;三是分离羁押,指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于不同的监禁场所,实施不同的管理、教育方式,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未成年人在羁押场所“二次污染”。
(六) 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此项规定与修改前的刑诉法相比,一是将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由检察机关可以自由裁量变成必须履行的义务;二是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规定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替代的措施;三是规定了到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的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到场的其它人员享有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提出意见的权利以及检察机关将交其阅读或向其宣读的权利。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确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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