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李春蕾(3)
(七) 设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72条、第273条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救济途径、监督考察机关、考察期限、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和附条件不起诉的两种处理结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裁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六个月以上半年以下),遵守法定义务,在考验期满,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也没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扩大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诉讼经济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有利于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自发探索了近20余年后,此次以立法的形式被确立,对于检察机关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寻找新对策,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八) 增设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本条规定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法律效力及例外。检察机关所作的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都属于广义的犯罪记录范畴,对于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对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消除犯罪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有利于实现防止再犯、复归社会的目的。
二、 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 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需要检察干警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执法理念。要认识到未成年人关乎国家民族的未来,遏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百年基业的大事,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教育、矫正为主,使其复归社会;要认识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其走上犯罪道路虽然有自身的原因,但更多的是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责任,未成年人本身亦是其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未成年人案件要加强感化、挽救工作;要认识到未成年人社会经验欠缺、法律知识贫乏,不具备足够的自我防御能力,应当在刑事诉讼中给予更多的诉讼权利和全面、有效的权利保障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观从报应刑向目的刑方向转变,从机械追求处罚结果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相适应向处罚轻缓化、个别化方向转变,从打击犯罪向挽救、矫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方向转变。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检察干警要以悲悯的眼光、同情的心态、热忱的态度对待他们,积极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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