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李春蕾(4)

  (二)建立专业化的未成年人检察队伍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能否做好,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的检察队伍至关重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较之成年人检察工作增加了教育、说服、社会调查、审前羁押审查、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监督等工作,需要花费办案人员更多的精力。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具有更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对工作认真、负责,性格细致、耐心,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热情。这就需要建立一支精通检察业务、掌握最低限度的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和行为学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擅于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交流,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专业化队伍,并注意加强培训、指导,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三)转变执法办案方式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去以书面审查为主,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很多工作需要检察人员亲自调查、核实,如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这就需要检察人员要走出去,近距离接触未成年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强制辩护制度、审前羁押审查制度要求检察人员要主动与法律援助机构、辩护律师进行沟通、联系、协调,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审前羁押审查制度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认真听取各方面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意见,推进诉讼民主,保证未成年人案件公正处理。

  (四)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

  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各项制度,结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立足检察实务,细化法律条文,制定、完善具体办案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亲情会见制度、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刑事和解制度、分案起诉制度、量刑建议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一系列特殊制度体系。针对流动、留守、闲散、流浪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的形势,针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平等保护、对留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有效帮教、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等问题,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共同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
  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落实中应注意的问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设立,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体现了立法的巨大进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法条的设置过于原则和抽象,笔者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贯彻、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力图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工作机制和方法,以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教育、矫正后复归社会。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