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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李春蕾(6)

  2、与公、法部门加强合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义务。如果三机关各行其是,调查信息独享,必将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配合,在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上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调查信息共享。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时限较短,很难全面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通过共享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信息,不但可以缩短调查时限,也可以了解公安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有利于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公诉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后,将调查结果与公安机关进行共享,有利于公安机关充分了解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提高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认同度。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将调查报告移送人民法院,有助于说服法官同意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保证案件质量和效果。

  (三)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加强对分案处理的法律监督

  1、与施行社会调查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

  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未成人批捕案件时,应当结合社会调查、刑事和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对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已经进行刑事和解、无逮捕必要性的案件坚决不捕。对不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延伸管理职能,及时了解其教育、矫正情况。对家庭有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交给其家长进行管束,并对其家长的管束行为进行监督;对家庭无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建议、协调相关机构设立青少年管护基地,由公安机关在管护基地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等措施。

  2、多部门联动,建立强制措施动态考核机制

  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报机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监督部门要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报公诉、监所检察部门,为其下一步的办案和监督工作提供依据;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依职责继续对其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事实情况发生变化,原强制措施适用有误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3、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此项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是否适宜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该项制度时,应当顺应立法本意,扩大听取意见的范围。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批准逮捕案件时,应当主动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意见,全面、客观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考量其家庭的监管能力,为最终作出处置决定提供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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