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李春蕾(7)
4、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保障已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对已逮捕未成年人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对已羁押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未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提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同时监所检察部门要主动了解已羁押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改造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供给办案部门,为其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依据。
(四)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1、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共同构建“派遣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讯问”机制
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于各种原因可能无法在场参加讯问的情形,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通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参与刑事诉讼。为保障“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落实,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共青团、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进行沟通,构建“派遣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讯问”机制,选取热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心强、有未成年人保护能力的人作为合适人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要派遣合适成年人在场时,检察机关要及时、主动通知社会团体派遣合适人选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未成年人自主选择合适成年人”制度
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是否完全信任,成年人是否能够对未成年人的利益真诚维护,是立法意图能否实现的关键。未成年人虽然幼稚,但是对亲疏善恶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由未成年人自主选择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诉讼,不但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未成年人从心理上认同诉讼结果,自觉主动接受教育、矫正。检察机关可以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出发,建立“未成年人自主选择合适成年人”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适格成年人自主进行选择。
(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1、充分尊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并充分考虑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的意见。
接受公正审判是每一个人的正当权利,即使是出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考虑也不应当剥夺。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得到其首肯,不仅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同时在制度上限制了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将无罪案件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进行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本身的认知能力和法律水平与专业的检察官相差甚远,因此并不能充分了解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辩护律师的介入不仅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保障,而且有利于检察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之间的沟通,促成双方在一系列法律问题上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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