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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李春蕾(9)

  1、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专人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落实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牵涉到检察机关多个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以保障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笔者认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专人管理制度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管理。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在未成年人案件终结后迅速将全部卷宗材料整理归档,交到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管和查询。

  2、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监督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落实情况予以依法监督。首先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羁押机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和保管;其次是对查询情况的监督,查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确有查询的必要,查询人是否对记录予以保密。

  新《刑事诉讼法》基于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状况的深刻反思,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彰显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与关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检察机关在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需要转变执法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断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使其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确保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范的贯彻落实。

  (作者单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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