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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及适用困境/刘莹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和司法关注的焦点,为了贯彻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理念,新《刑事诉讼法》[①]在第二百七十一条至二百七十三条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对我国当代未成年犯罪的一个突破性立法,也是对多年来未成年诉讼制度改革实践的一个归纳和总结,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在不断改变传统的严厉性、机械性,朝着宽缓、理性的方向发展。[②]该制度的建立符合国际形势政策的大趋势,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下的重要实践成果。

  一、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③]它是人民检察院结合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最终作出的处理方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产物,它的诞生对刑事司法制度、社会以及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都有重要价值。

  (一)有利于降低再犯罪概率,维护社会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法定考验期的监督考察后作出的不起诉处理,旨在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接受正常教育、重新改过自新的机会。这种非刑罚的处理方式,有利于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监狱内被“交叉感染”,养成恶习,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耻辱,卸除有前科或罪犯的思想包袱,让其有自信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不仅达到了惩戒、教育和改造的目的,也避免了未成年人的扭曲发展,降低再犯罪概率,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于其思想不成熟、做事易冲动、法律知识淡薄造成的。大多未成年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目的在于教育和挽救,通过此次教训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增强法律意识。同时,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主要是由于家长疏于管教。多数家长平常都以工作忙、没时间为借口,疏于其对子女的日常管教,而在其子女犯事后,他们才觉悟到自己的失职,这一处理方式对父母在管教子女方面有重要的警示作用,进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三)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不起诉的决定由检察机关作出,案件在检察机关便已了结,减少了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的环节。在设立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前,人民法院对类似情节的案件一般也会判处缓刑,因此该制度既能减轻检察机关起诉、出庭的压力,又可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有利于检察院、法院集中司法资源办理其他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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