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及适用困境/刘莹(3)
三、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构建的未成年人特殊程序,虽然我国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对这一制度进行过试点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和经验,但是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运行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需要探索和细化。[④]
(一)建立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启动机制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虽然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但是未规定具体具体统一的执行标准,为防止案件承办人在此情况下主观臆断,有必要建立一个有统一标准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启动机制,才能更严格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诉权。
启动机制的设立在于明确启动条件范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保障支持等四方面进行评估,其中犯罪情况包括犯罪类型、犯罪状态、犯罪形态、量刑幅度、作用地位、作案频率、犯罪记录等指标,个人情况包括责任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个人品行、学业状况、生活状态等指标,家庭情况包括监管条件、家庭收入、监护人品行、家庭关系等指标,保障支持包括学校情况、社区情况、监督条件、帮教条件等指标,通过对这些指标进行综合评估,以准确判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对于是否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为防止此项权利的滥用,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应当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
1.严格审批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专业检察官来办理,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提出审查意见,层报主诉检察官、主管检察长审核,并最终由检委会做出对案件的处理决定。
2.告知权利程序。由办案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和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宣布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害人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监督考察程序。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进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期限。
4.审查结案程序。考察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认真学习、生产,积极完成各项规定的义务,则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在考察期间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制度设计、具体适用等方面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当前,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在框架内充实内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设置从程序启动、前期审查、听取意见、审批、考察等程序和内容的具体规定,并细化、明确责任,以构建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最终实现制度的设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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