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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区别/魏军栋
一、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和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有多种,最为接近的两种违约行为是有偿合同的逾期付款和借款合同的逾期还款,都属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货币的义务,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为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因延期履行而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所谓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延期履行而支付约定的价款,前者的数额确定于违约行为之后,后者的数额确定于违约行为之前。下面仅就两者的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方式做一比较。
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的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银行通知),即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于合同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依照合同法及解释二的规定,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数额百分之三十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于金融借款合同,一般都在借款合同中按照《银行通知》的规定,约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即使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贷款利率,也按上述标准执行逾期贷款利率。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法院通知)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均未规定当事人约定逾期利率的,是否需要规定利率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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