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区别/魏军栋(2)
三、关于两种违约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使用了两个违约金概念,第一个违约金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第二个违约金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而是违约损失。其次,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过分高于”指的是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所约定的任何违约金都会超过损失的30%,都将不会得到支持,导致与违约金的性质相违背,为解决这一矛盾,可以违约金与合同标的额的比例来判断违约金的高低。第三,依照《批复》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金融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收赔偿数额。问题是,随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不同的金融机构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上所载明的贷款利率是不同的,从而导致损失数额的不确定,但各金融机构执行的都是同一个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将该解释修改为“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算赔偿数额”。
关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对于金融借款合同,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即可。对于民间借贷合同,首先,如果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率又约定逾期还款利率的,参照《借贷意见》和《银行通知》的规定,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不得高于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加30%-50%。其次,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依照《法院通知》的规定,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如此规定不能体现逾期还款的违约性质,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计收金融借款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付逾期利息。第三,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利率而约定逾期还款利率的,参照《借贷意见》和《银行通知》的规定,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不得高于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加30%-50%。第四,如果当事人既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率的,依照《法院通知》规定,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如此规定也不能体现逾期还款的违约性质,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计收金融借款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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