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工伤认定案件中“工作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李学高
职工,莫忘你的证明责任!
——“因工外出”工伤认定案件中“工作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李学高 花秀艳*
摘要 工伤案件属于特殊案件,是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交叉。一般来说,工伤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职工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否认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但这一通说是否符合证明责任理论,是否职工就没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本文试图通过实践中的一则案例,说明职工也负有合理的初步证明责任。如果其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不能使法官形成内心的确信,那么其应当承当对其不利地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 工伤 证明责任 工作原因
一、案情摘要
2011年7月17日中午,王某受海都公司指派到液压油管专营店修理泵车油管,12:40左右修理完毕后离开该店。近16:00,王某驾驶摩托车回程时,摔倒在道路右侧造成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7月19日,海都公司与王某的父亲王某某等四人达成书面协议,协议载明由海都公司一次性补偿,王某某等四人收款后不得再向申请人提出其他任何要求。11月23日,王某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予以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王某符合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死亡的情形,认定其为因工死亡。2012年5月17日,海都公司对该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在向人社局提出王某工伤认定申请时,没有就王某离开液压油管专营店到发生事故这段时间所从事的活动与其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作出合理性说明,人社局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致本案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决定予以撤销。王某某不服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县政府的决定。王某某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二、该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两个:一是王某从离开液压油管专营店到发生事故这段时间所从事的活动与其工作是否直接或间接关系;二是对于焦点一谁应当负证明责任。
三、案例分析
日本学者石田穰曾形象地指出“证明责任是整个民事诉讼的脊椎”,其实,证明责任在任何诉讼中都发挥着脊椎的作用。按照学界通说,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行为意义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为意义的证明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举证行为,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强调的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犹如被双方拍击的乒乓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往返转移,而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则确定不移地由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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