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如何全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付子堂(2)
三、以强化维权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自由、正义、秩序、人权等等都是法的价值,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协调法的其他价值的关系。维稳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权就是维护法律认可的权益。维稳与维权是司法工作的一组核心范畴。在常态的学理进路下,维稳与维权是一致的。权利得到愈好的保障,社会就愈为稳定;社会越为稳定,就越能使权利维护处于良好状态。然而,在当下社会实践中,二者割裂甚至对立的现象却正在逐步泛化,或者一心维权、或者一心维稳。常常出现单方强调维权或片面强调维稳的典型个案。这反而会产生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是“维稳成本高涨”,甚至形成外媒批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不力的借口;二是普通民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形成“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恶性循环。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特别强调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维稳和维权的关系;二是活力和秩序的关系。由此,就可以把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很好地统一起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必须讲求维稳行为的原则性和规范性,而不能忽视甚至排斥法律功能的发挥。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必须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纠纷;也只有用法治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维稳和维权必须统一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基本任务”。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却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维稳和维权完全可以达到辨证的统一。维稳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政治稳定,维护公共秩序。维权是维护公民权利,维护个体权利,维护私人利益。从法理上看,维稳对应于人的群体属性,满足了人的群体性生存的需要。维权对应于人的个体属性,满足了人的个体性生存的需要。任何人都是群体的人,又是个体的人,因此,维稳与维权应当并重,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塑造良好的社会稳定秩序;同时,必须重视群众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通过法治渠道妥善解决维稳问题与维权问题,由此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总体而言,司法工作要力求通过法律维护人民权利,创设长效的社会秩序维稳机制,达到维权与维稳的有机统一。
追根溯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优势,就是我们在理论上、法律上和实践中坚定不移地确立了司法的人民性。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精神,离不开对司法人民性的深刻理解和运用。正是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使得司法工作不但因外在挑战压力而改革,更因内在的自我完善需求而改革。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牢固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法工作就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动力,公平正义的光芒就一定能够普照华夏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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