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刑事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任国权
一、家暴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不分
一般家庭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或因失手而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形,但其在暴力行为目的是否是为了控制被害人、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暴力的伤害程度是否严重等方面,与家暴有着本质区别。目前,不少审判人员对家暴这一带有特定内涵的行为仍存在认识误区,将其混同于一般家庭内部纠纷,从而导致家暴案件被“均码”处置。比如,有些法官无视被告人的长期家暴背景,仅根据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即笼统认定为家庭内部纠纷,然后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长期施暴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但这种对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不加区分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涵的严重误解。
(二)家暴证据审查、认定难
1.家庭空间的封闭性导致目击证人缺失。有别于普通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家暴案件通常发生在封闭的家庭空间内部,除了个别案件可能有其他家庭成员目击以外,多数案件在言辞证据上都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无其他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导致在证据审查和判断上的两难。
2.公安机关介入过迟导致现场证据失真。公安机关作为专业刑事侦查机关,在保护现场,提取证据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但因为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对家暴介入的消极态度,导致多数受暴人在遭受家暴后,其第一反应往往是求助于家人、朋友等个人社会网络,在求助无效后才选择报警,导致错失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的机会。
3.心智发育尚未健全导致未成年人言辞证据可采性差。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或为关键目击证人,或为直接受暴人,但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健全,认知表达能力受限,而且容易受成年人的影响,其证言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另外,由于害怕重复取证造成对未成年人心灵上的“二次伤害”,办案人员也无法就相关细节进行再次询问,导致未成年人的言辞证据可采性较差。这种特点在幼女遭父亲性侵案件中尤为常见,被害幼女笔录里对强奸过程的陈述都非常简单,她们的生物学知识不足以支持她们完整描述案发经过,她们对强奸过程的陈述都是诸如“爸爸用他尿尿的地方碰我尿尿的地方”之类的简单描述。
4.强制义务缺失导致特殊职责人员作证态度消极。在发生家暴案件后,社区医生、学校教师、农村调解人员等特殊职责人员因为工作上的关系,往往是除了近亲属外第一时间接触家暴被害人的证人,但因为当下中国的农村以及部分城市到现在还是开放不足的熟人社会,那些特殊职责人员生于斯长于斯,或碍于情面或害怕作证后遭遇报复,也往往拒绝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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