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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刑事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任国权(2)


(三)施暴与受暴宽严失当

一是对长期家暴当严不严。部分法官缺乏社会性别理念,未考虑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将一些普通刑事案件的常见从轻情节机械地适用于涉家暴刑事案件,导致对长期施暴的被告人当严不严。

二是对以暴制暴当宽不宽。犯罪学和被害人学认为,加害人和被害人的角色并非是固定不变的,特定条件下,两者会发生角色互换,受害是继而发生的攻击行为的直接促成因素和必要条件。这种角色互换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尤为明显。


二、家暴刑事案件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家暴案件专案专办制度

办理家暴案件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学知识,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跨学科专业知识;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丰富的人生阅历,否则就无法理解婚姻案件中双方的心理互动模式和家暴对婚姻的伤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参照未成年人犯罪模式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安排专门的人员办理涉家暴刑事案件,有条件的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家暴合议庭,统一审理涉家暴民事、刑事案件。对于专办人员的选任,应当优先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并且接受过反家暴理念专业培训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办理涉家暴案件。同时,各部门还应将预防和制止家暴的知识和技能纳入警官、检察官、法官的日常在职培训课程,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干预、处理家暴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二)家暴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1.强化公安机关的家暴证据收集义务。无论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还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家暴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报警后,都应当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在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对于现场有打斗痕迹的,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对于受暴人身上有伤势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无论该次处警以警告、调解还是以治安处罚等方式处理,公安机关都应当将记载施暴人施暴劣迹的接处警记录、伤情诊疗鉴定资料、保证书等证据进行整理归档,在施暴人涉嫌涉家暴刑事犯罪时作为认定施暴史证据一并移送起诉。对于相关处警记录仅记载“家务纠纷、已经处理”等含糊内容的,法庭有权要求当值警察出庭作证详细说明当时处警情况。

2.规定特定职责人员强制报告义务和作证义务。医疗、教育、心理咨询、基层调解人员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或者疑似家暴的受害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向因为职务行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以上特殊职责人员取证时,该特殊职责人员不得拒绝作证,否则追究相关责任。目前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经在性侵幼女犯罪里规定了特殊职责人员的报告义务,但相关立法还需将案件范围扩大至所有家暴案件,另外,也需同时配套建立证人保护制度,以解决特殊职责人员作证时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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