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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刑事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任国权(3)

3.规范未成年人言辞证据收集程序。考虑到家暴案件的隐蔽性特征,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对于具备相应的认知和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陈述与证言,应当认定其具有证据效力,但在收集未成年人言辞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一次成像。公安机关接报后第一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时,对与家暴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并把该次陈述或证言全程摄像以作为证据在其后各环节加以使用,从而避免各部门反复询问带来的“二次伤害”。(2)玩画模拟。为了克服幼女在认知表达上的困难,公安机关在收集被害幼女证言时,可以采用玩画模拟的方式进行,用有形象生殖器官的玩偶或者以画画的方式辅助幼女陈述如何脱掉衣服,具体性侵姿势等细节。(3)排除影响。考虑到未成年人极易受到近亲属的不当影响,询问人应当围绕案发经过设计一些开放式问题,以未成年人原有陈述不同的视角切入案件事实,从而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因为受成人影响而导致的思维定势。

4.建立家暴案件品格证据运用规则。家暴犯罪本身具有周期性、长期性的特征,与施暴者的个人品性息息相关,多数施暴者也都具有攻击性人格,因此,有必要在家暴案件审理中认可品格证据的可采性。品格证据的可采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施暴人曾有施暴史的可采性,对于被告人曾有施暴行为的事实,即使施暴对象不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作为认定家暴存在的证据使用;二是施暴人具有暴力倾向的可采性,如果公安机关、心理医生、近亲属等相关部门或人员评定或者证实被告人有暴力倾向或者较高的危险程度,也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实施家暴犯罪的间接证据使用,对于有近亲属证实被告人曾有嫖娼、或者当子女面观看淫秽录像等不良性嗜好的,即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实施性侵犯罪的品格证据使用。


(三)家暴刑事案件量刑原则

对于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量刑,要根据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量刑原则。如果被告人系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因为对受暴人长期施暴而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在长期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中,施暴人无视基本人伦,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强,不仅对受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而且严重危害了目睹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加剧了子女的家暴代际遗传风险,如不将其从重处罚则无法罚当其罪。

如果被害人系家庭暴力的受暴人,在长期遭受暴力又得不到有效救助的情况下,为摆脱施暴方或保护家人,以暴制暴涉嫌犯罪的,在判断家庭暴力受暴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时应予从宽掌握。以暴制暴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能真诚悔罪,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特别是对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女性,可结合其犯罪情节予以较大幅度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对于此类以暴制暴案件,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司法实践,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以暴制暴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聘请家暴专家证人来解释长期受暴妇女的心理规律,并出具相应的书面或者言词证据,作为对以暴制暴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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