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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李卓凝(3)


三、新旧标准过渡相关问题

目前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分别下发了如何使用该标准的通知。法院工作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损伤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自然采用新的标准。

损伤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的,遵循从旧加从轻原则。其中,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鉴定时仍适用旧的标准。但如用新的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未见明显错误的,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新的标准对自己有利提起重新鉴定的,不予受理。但对旧标准使用提出质疑 ,经依法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旧的标准委托重新鉴定。技术部门应对目前审理案件涉及损伤鉴定标准使用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意见。

司法部等部门也及时下达了有关新旧标准使用过渡期间应注意问题的通知。去年12月,北京市司法局特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牵头,对全市鉴定机构负责人进行了新标准使用前的培训,授课老师主要为原法院资深鉴定人。随着这项工作的在全国的逐步推进,对今后损伤鉴定的质量将带来一个飞跃。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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