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权以享有实体权利为条件/祝建军(3)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分析,国惠公司无权以原告身份起诉。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有利于自己裁判的请求。民事诉讼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的理由。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民事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包括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应适格。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为了使民事诉讼能够在适格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同时也为了使法院的裁判有实际意义,需要用一定的标准来衡量起诉人(原告)和被诉人(被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由于国家设置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法院的裁决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的纠纷,当事人也因为民事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争议,才有必要通过诉讼方式寻求解决,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凡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该权利或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时,一般都是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当事人,本案涉及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或受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利,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民事诉讼法是公法,其与民事私法通常所推行的“法无禁止即合法”的理念相反,其一般实行“法无授权即不允”的规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格的原告应具备三个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就本案来看,国惠公司既不享有涉案软件的实体权利,亦不享有涉案软件的信托管理权利。这表明,其与本案被控侵权人之间不存在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因此而产生的争议关系。换句话说,其对于本案纠纷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
再次,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分析,国惠公司无权以原告身份起诉。
无论是知识产权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利益平衡原则均是这些法律制度设置相关主体权利与义务的重要考量依据。同时,在贯彻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实践中,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来评判各方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亦是法官处理案件时所采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因此,保持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是判断国惠公司作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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