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权以享有实体权利为条件/祝建军(4)
就本案来看,美国Rhino Software.Inc公司授权国惠公司以原告的身份进行版权维权诉讼,该授权方式的确有可能降低美国公司的维权成本,并方便外国人进行维权。但应看到,国惠公司在本案中的实际利益为,通过代理诉讼获得法律业务服务费,这意味着其本身的诉讼地位应为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原告。此时如认为其原告身份适格,那就意味着其随时可以再转让原告的身份来牟利,这将导致民事诉讼中的许多基本制度将被架空。比如,不享有实体权利,但却在案件中存在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该原告极有可能为了获取更多代理费而拒绝接受调解方式结案,从而损害著作权人和被告的利益。并导致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效率。本案国惠公司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通过分析本文案例,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诉权应以享有实体权利为条件,无实体权利即无诉权。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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