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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手铐”股权激励合同的法律性质/周龙杰(3)

综上,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合同,是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以稳定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为主要目的、以对原有劳动合同中薪酬条款和最短服务期限条款的补充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很明显,应该归属于劳动关系范畴,股权激励合同在性质上也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金手铐”股权激励计划中,作为劳动合同关系组成部分的绑定条款,因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公司基于这一条款向激励对象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救济,请求支付“天价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作者系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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