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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听证相关问题探析/莫伟刚
执行听证是“阳光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其所涉诸多内容如异议审查、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听证程序(含涉外)、听证结果适用何种法律文书、听证中涉新的实体问题如何处理、对恶意异议人如何制裁等,目前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一、异议的审查

执行听证是一个耗财力、人力、司法资源的程序,有时甚至与司法追求的效率原则相违背,所以并非所有的执行异议都要举行听证,只有审查异议属重大影响并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才应当举行听证。

执行法院首先应审查提出异议的时效。笔者认为,审查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审查异议的时效,即是否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应始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终于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其次,审查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审查提出人民法院如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增值的财产,或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或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或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而侵犯债权优先权,或对执行依据效力不及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或到期债权人提出异议却又强制执行,或无事实证据裁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或无法定事由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程序和执行回转,或无法定事由裁定暂缓执行,或强行裁定以物抵债,或对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的异议人、内容是否符合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相符的应当听证,否则不听证。


二、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大部分属事务性操作,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送达有关执行法律文书、指令协助执行单位进行协助执行、张贴执行公告及封条、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等等,这些工作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所体现的是不依当事人的申请就可启动,是由法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必须为的行为,属执行司法行政权范畴。

执行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在举行听证的3天前将送达受理执行异议通知书、异议书、证据、告知执行法官和参加听证法官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听证传票等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及送达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收到以上法律文书后3天内提交答辩和证据(含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放弃此权利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和逾期不提交、不申请、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张贴举行听证公告(含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执行法官);草拟听证提纲,以合议方式的要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分工,让各成员各负其责而了解情况,以便合理、合法、高效地利用集体智慧解决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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