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执行听证相关问题探析/莫伟刚(2)


三、涉外民商事执行听证程序

外国司法文书在我国要举行执行听证,应当坚持司法主权原则。

外国司法文书在我国申请执行实行的是裁定承认、执行制度,其具体操作程序是,首先由需要申请外国司法文书在我国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外国法院提出申请的应当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约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或者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而提出。

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申请执行实行形式审查,即对申请执行的司法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原则进行审查,合法性的审查在我国司法体制下是法官的自主行为,所以在申请执行程序中需要举证证明的就为申请执行司法文书的真实性问题。

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书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书后应当立案审查,这里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即对该司法文书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有损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我国缔约条约等进行审查,这也是各国涉外法律中均具有的法律保留原则。最后,通过审查认为不违反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涉外民商事案件执行听证程序与普通民商事案件执行听证程序相同,只是涉外民商事案件执行听证中对有不通晓我国法律的外国籍当事人要依法给其配备翻译人员(当事人书面写明拒绝翻译人员的除外),否则便是听证程序违法。

涉外民商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文书的理解错误或申请人一些不诚实的诉讼行为或者其他一些原因可能导致执行错案,对执行错案除了采取执行回转程序外,被执行人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为此,审查法官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否则会损害国家的司法形象和权威。


四、对听证中查明的涉及执行案件的新的实体问题的处理

执行听证只是解决程序问题,对听证中查明的涉及执行案件的新的实体问题的处理,应当严格依照民诉法和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第17条等有关规定,由专门的审判组织另行审判,不能在执行听证上一并解决。执行听证中只要涉及实体问题,就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等待涉及实体问题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再执行,或者动员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本次执行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并报分管执行的院领导直至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不依上述理论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则面临违法执行的国家赔偿。若涉及实体问题未解决时还继续执行,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之规定给予执行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处分直至行政开除,责令失职领导引咎辞职。对失职执行人员有索贿、受贿的法律事实的,交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予以国家赔偿后,依据国家赔偿法追诉违法失职的执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赔偿人民法院先行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