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听证相关问题探析/莫伟刚(3)
五、听证后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
依照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听证后无论其异议成立与否,均适用裁定书的形式认可其理由成立或者驳回其异议,而不宜适用通知的形式,并在裁定书中载明“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的,交纳申请费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诉讼费专户,帐户:×××)。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申请复议不交纳申请费的,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内容,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体现执行司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对执行标的异议并主张所有权的,不赋予复议权利,裁定书送达即生效,但在裁定书中载明异议人可以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有裁定书均要送达异议人、被异议人及其他当事人、听证参与人。
六、对恶意异议人的制裁
通过听证证实执行异议人是为了躲避执行、拖延执行、损害执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不具备提起执行异议的理由和事实、证据却仍然提出执行异议,并且虚构事实理由、伪造主要证据或者被执行人与异议人恶意串通、被执行人采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让异议人提出异议等,滥用执行异议权而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浪费执行法院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效率,人为造成执行难的恶意异议人,建议将其认定为妨害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行为,适用民诉法有关规定对其罚款或司法拘留,并将罚款或司法拘留的决定书送达恶意异议人、被异议人及其他当事人、异议参与人、有关单位等;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执行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请求执行法院判令恶意执行异议人赔偿其损失,以制裁其滥用执行异议权,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提高执行效率,让人民满意。
(作者单位:北海海事法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